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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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靜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靜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靜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3年度易緝字第36號,編號2至3:103年度訴字第50
4號,編號4至14:103年度訴字第469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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