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上訴人 葉時振 被上訴人 許景明
王伯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29日以106度附民字第11號為刑事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本案判決正本於107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上訴人遲至107年10月8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上訴。至上訴人雖另以 何姿嬅 、 張瑞麟 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然渠等本非上訴人提起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自無從以渠等為上訴人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