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76號原告 葉鈺嬌
羅珉 陳妍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勞退金合計新台幣(下同)5萬5,756元(詳如附表),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揭法條規定,原告3人之請求,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
原告葉鈺嬌羅珉陳妍宣積欠工資4,500元2,400元8,100元預告工資8,295元4,158元0元資遣費18,111元7,554元334元勞工退休金1,044元540元720元合計55,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