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原告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查,本件被告始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原告則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本質上係加害人並非被害人,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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