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於訴狀上記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2,800元,然未提出原買賣契約書供為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依據,致使本院無法核定完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
一、茲暫依原告所陳稱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852,8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買賣契約書,供為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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