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宏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紘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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