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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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 黃進玉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紹恩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3,0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8,8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