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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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7號抗告人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淑美 等人間因107年訴字第4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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