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富盛通商用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德明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