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鄧富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