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廷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中關於「受刑人 王世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林彥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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