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船舶證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陳秀榛
陳武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船舶證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案係屬財產權之訴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應繳納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