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耀堂 送達代收人 許榮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7年9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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