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抗告人 陳健文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