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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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271號債權人 孫蓬逸 (原名: 孫存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宜倫 、 池修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起算日之附表,並釋明請求之依據。
二、表明被繼承人 黃秀鳳 所負債務為何之原因事實。
三、提出被繼承人黃秀鳳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