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邵國明(已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邵國明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08年1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認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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