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足,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該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依本件聲請人所述持有飾品珠寶一批,應載明其明細、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應提出聲請人之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該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應陳報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