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育昌 被告 王貴 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就原告依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代償卡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月13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
貸款」契約(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依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約定,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約定利息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並依貸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2年1月13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10月12日止,尚欠借款新臺幣(下同)37萬8,670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暨其中本金37萬8,670元自94年10月13日起至94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
㈡被告又於93年2月12日向原告請領代償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除於信用額度內代償被告於他行之未償帳款外,並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5條、第16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率自撥款代償日起至第6個月止為年息2.99%,第7個月起為年息15.99%。
詎被告自93年2月12日發卡起至103年2月9日止,消費記帳尚餘57萬6,774元(內含消費本金24萬6,526元、利息33萬248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24萬6,526元自10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及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YouBe予備金徵授信審核表、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會員約定條款、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證據為證,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及信用卡消費契約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95萬5,4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延滯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一)現金卡│自94.10.13起│18.25%│無││378,670元│至94.11.12日│││││止││││├──────┼─────┼─────────┤││自94.11.13起│20%│無│││至清償日止│││├─────────┼──────┼─────┼─────────┤│(二)代償卡│自103.2.10起│15.99%│無││246,526元│至清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100元合計1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