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甲○○
庚○○乙○○丁○○被告己○○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32,1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