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非以其上之建物價值為訴訟標的之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