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毒抗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三六О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車禍住院至今,開刀手術二次尚未痊癒,肺部割除肺葉二片,現實施移植手術中,因肺胸移植,難耐其痛,因此接受醫師所開具之止痛劑,止痛劑成分含有相同麻醉藥品,此有醫師足以證明一切,抗告人因車禍失去親人,其痛難以形容,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抗告人是否有其所指車禍手術,致必須施打麻醉藥品,攸關其是否有正當理由使用麻醉藥品,原法院自應詳為查明。又抗告人未收受原法院裁定,本件係留置送達,如其確係住院,又失去親人,顯無法收受法院之送達。如其於此段期間內未住院,則其抗告是否已逾期,亦有研求餘地。綜上,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