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告 許仕龍 被告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