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科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刑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2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390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