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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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阿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原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原條文,准予補充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修正後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6年設立後對於董事的推選及人數並未有確切的認定,為使聲請人運轉更加順暢,經董事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變更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前後對造文、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記錄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南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7、8、9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原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後捐助章程條文│說明│├────────────┼────────────┼──────────┤│第七條:│第七條:│增訂董事會修訂組織章││本會成立董事會。│本會成立董事會。│程之權責。││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權責如下:│事會權責如下:│││1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1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3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3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4獎助案件之處理及管理。│4獎助案件之處理及管理。│││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定。│││6董事之改選(聘)。│6董事之改選(聘)。│││7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7本會組織章程之修訂。││││8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八條:│第八條:│修訂校長、家長會長為││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當然董事。││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一人,校長、家長會長為當│││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之。│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九條:│第九條:│修訂董事任期由一年變││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一年,連│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更為三年,及當然董事││選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選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出缺時由接任者遞補。││因故出缺者不補,每屆董事│因故出缺者不補,但當然董│││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事(校長及家長會長)本職│││長召集董事會改選(聘)下│異動,應由接任者遞補,每│││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改選(│││職。│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