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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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星維被告戴寶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因被告逃匿,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星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星維因被告戴寶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3月8日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0號送達證書3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影本各2份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