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1號再審原告 楊純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珠娥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2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