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580,0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7年7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5.89計算,折合新臺幣20,816,200元(即歐元580,
000元×35.89=新臺幣20,8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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