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沄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沄蔆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須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