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74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苡蓁 即 黃瑞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黃苡蓁即黃瑞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應為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的住所為「桃園市○○區○○路○○○號」,惟本院按址送達文書,而雖經寄存送達,然被告逾期仍未收取文件,這個地址是否確實是被告目前的住所、居所,恐有疑問;又按被告戶籍謄本所示,其戶籍業經強制遷至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這個地址顯然也不是被告目前的住、居所。
(二)是以,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事,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為陳報被告現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