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金華府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伯安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
被 告 尤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分別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許伯安就先位聲明一,就臺南市○○區○○里○○街○○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歸屬 許介雲 、許介
森、 許介中 、 許澄綿 、 許清綿 、 許瓊文 、 吳碧玉 、 許秀治 、
許介輝 所有不明確,致原告許伯安在私法上受有何侵害之危
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事實
理由。
㈡原告金華府就先位聲明一,就臺南市○○區○○里○○街○○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歸屬許介雲、許介
森、許介中、許澄綿、許清綿、許瓊文、吳碧玉、許秀治、
許介輝所有不明確,致原告金華府在私法上受有何侵害之危
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事實
理由。
㈢原告許伯安就先位聲明二,就臺南市○○區○○里○○街○○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歸屬 許宇廷 等49人
所有不明確,致原告許伯安在私法上受有何侵害之危險,而
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事實理由。
㈣原告金華府就先位聲明二,就臺南市○○區○○里○○街○○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歸屬許宇廷等49人
所有不明確,致原告許伯安在私法上受有何侵害之危險,而
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事實理由。
㈤原告許伯安就備位聲明一,就臺南市○○區○○里○○街○○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歸屬金華府所有不
明確,致原告許伯安在私法上受有何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事實理由。
㈥原告許伯安就先位聲明二,就臺南市○○區○○里○○街○○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歸屬金華府所有不
明確,致原告許伯安在私法上受有何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事實理由。
㈦原告為福德爺神明會之會員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