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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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李斯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8年度審易字
第2318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業經
本院108年審易字第231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即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