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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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甲鎮幼○○○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盧山榮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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