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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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安心居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湯慧琦 被告 陳茂源 法定代理人 陳碧天 被告 林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陳茂源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陳茂源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雖陳報被代位人陳茂源應繼分比例為1/3,惟經本院調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16日頭地資字第3930號繼承原登記案件資料後計算,被代位人陳茂源之應繼分應為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4萬3,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編│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陳茂源│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公同共有部分│之應繼分比例│以下四捨五入)│├─┼─────────┼──────┼───┼──────┼───────┼────────┤│1│455地號土地││41.69│1/1││44萬8,168元│├─┼─────────┤2萬1,500元├───┼──────┤1/2├────────┤│2│456地號土地││36.79│1/1││39萬5,493元│├─┴─────────┴──────┴───┴──────┴───────┼────────┤│合計│84萬3,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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