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莊正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9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
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5年2月3日起即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而原告於95年12月26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債權計算表
、債權讓與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