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16號
被 告 吳進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進貴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進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
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
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參加投標,已影響政府採購之結果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
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顯有害於公益,並衡及其於偵查中坦
承犯行,已知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係於
受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再犯公共危險罪,致遭撤銷緩起
訴之處分,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