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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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尤瓊華 被告 尤建文
尤零一 尤仙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8,366元【計算式:(1701×3300+54×1900)×414/1755=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