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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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 劉邱芬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雄 、 黃慶云 、 黃敏慧 、 黃淑美 、黃麗嘉、 黃宇平 、黃宇平間因本院101年訴字第125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