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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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張銓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101年度訴字第5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