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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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乃河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乃 河吉犯 如附表所示各確定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乃河吉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為犯罪事實審理並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如上各案最後事實審理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應予准許。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期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