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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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慧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慧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慧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