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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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椿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椿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