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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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7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釋明其與本院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六○二號拋棄繼承事件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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