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8年5月27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狀1份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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