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吳怡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