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原告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川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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