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點捌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持有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