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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