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安安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安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安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柯安安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確定,前開㈠至㈢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年
6月8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年3月15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