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珠指定辯護人彭宏東(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鳳珠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到場處理廢棄物清除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重區清潔隊隊員即告訴人 蘇泳翰 辱稱:「幹你娘機掰、不得好死」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蘇泳翰之名譽;復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電燈底座攻擊告訴人蘇泳翰之右後背、右手肘,致告訴人蘇泳翰受有左手瘀傷共約7X1公分、擦傷約2X1公分、瘀傷約2x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
8年3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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