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廖高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7,1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借款,債權人於112年6月29日撥付信用借款50萬元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41%計算之利息【現為7.12%】。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詎料債務人廖高群自114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合計新臺幣397,154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
釋明文件:金管會核准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戶籍謄本、放款往來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97,154元
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8日止
年息7.12%
1
397,154元
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8.54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7.12%計算之利息。